(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家庭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基层干部、村委会成员和低保经办人员及其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而享受低保的;
(3)家庭成员中有死亡未及时申报的或户主死亡未及时更换户主的;
(4)家庭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和经商办企业,经营收入较稳定或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包含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的;
(5)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及自建大面积住房的;或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或子女在城区购买商品房的;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或单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2倍的;
(6)饲养名贵宠物,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需要恒温的尘肺病人除外)等单件价值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0倍以上的非生活必需品的;
(7)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性、分红性商业保险的;
(8)夫妻双方年龄在60岁以下,经常出入棋牌室、KTV、餐饮等场所的;因酗酒、赌博(含地下六合彩)、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9)子女有赡养能力的;
(10)原享受低保家庭中有在校的大、中专学生,现已毕业1年以上的;
(11)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核实情况的;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符的;连续3次入户不在家,无法联系核实情况的;农村低保家庭实际居住地不在本乡镇范围内超过1年的(老弱病残投亲靠友除外);
(12)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
(13)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14)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15)因征地拆迁、移民、失地农民、企业改制、涉军等原因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因计生问题维稳而不符合条件享受低保的;
(16)子女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17)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
(18)家庭成员虽患有重大疾病,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较大,但经家庭经济收入核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仍然高于低保标准的;家庭中虽有重度残疾人员,但有经济来源,家庭财产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调查期内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的;
(19)已享受五保、孤儿政策的;
(20)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二次以上拒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农村居民有承包责任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不耕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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